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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
2024-07-197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订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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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十六条,分为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其中,第二章行政裁决分为五节,分别为:办案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侵权判断(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证据(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三章行政调解分为三节,分别为:调解程序(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实体标准(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


秉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司法规定保持一致和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新制度进一步研究细化落实,并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制度进行了优化,具体体现如下


(一)新制度落实


一是落实新修改专利法有关内容。包括: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新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规定,具体规定其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完善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专利纠纷情形做出具体划分说明。


二是落实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包括:在文书送达方式上细化援引加入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新增在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时的调解标准;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的具体管辖规定。


三是援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有关内容。根据新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在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行政裁决案件时的相关认定规则和处理规定。


(二)办案规范完善


一是回应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诉求。包括:修改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并加入线上口头审理的内容;增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追加共同请求人、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相关具体规定;引入技术调查官、合议组、技术鉴定等内容,明确对于技术事实,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或者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二是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断中如何具体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以及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标准作了规定等;对于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中相关内容作了说明。


三是其他程序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完善办案人员资质、管辖权及优先管辖、结案方式等的规定;增加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和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形。


(三)办案程序优化


一是精简材料、简化手续。包括: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其在中国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


二是优化受理、立案和调查举证程序。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将其书面记载下来,经双方当事人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案人员共同签名后,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完善回避、保密和委托办案等相关举措。包括:细化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回避的情形和人员类型;明确当事人对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增加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ifa@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319。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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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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